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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2017-06-29 16:41:01  阅: 字体?a href="javascript:ContentSize(16)">?/a> ?/a> ?/a>

《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span>意见(试行)》实施细?span lang="EN-US">

第一?/span> 总则

第一?/span>  本细则根据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邮政发?/span>2012?/span>183号)以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实施细则》(扬人社?/span>2013?/span>159号))的精神制订?/span>

第二?/span>  下列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在本市开票销?/span>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有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创办或加盟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人社、科技等部门认定)?/span>

2.农业企业:年开票销?/span>500万元以上?/span>

3.建筑业企业:总部在高邮,具有二级以上总承包资质,且在本市纳税总额不低?/span>200万元的建筑安装企业?/span>

4.民营服务业企业: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省四星级及以上或上年度组团来邮达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上年度游客接待?/span>1万人以上的国家或?/span>A级景区;扬州市级以上物流积聚区;吸纳3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或年纳?/span>20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业企业?/span>

5.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企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开展公益或微利服务?/span>

6.其它由市重点支持的企业?/span>

第三?/span>  上述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安全生产,并且给予人才的工资待遇(不含人才补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span>:本科生、中级以上职称、技?/span>2.5倍以上,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span>3.5倍以上,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4.5倍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对企业引进人才及企业的奖补?/span>

1.偷税漏税或欠税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span>

2.侵犯知识产权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span>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如:欠薪时间较长或数额较大;因企业违规行为造成员工集访;环境污染事故或偷排污染物等?/span>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span>

5.未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给人才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的?/span>

6.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span>

第四?/span>  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人才优惠待遇?/span>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span>

2.全职在本市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工?/span>?span lang="EN-US">

3.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span lang="EN-US">

4.在本市不间断缴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span lang="EN-US">

5?/span>遵纪守法?/span>

6.人事档案原则上应转入本市人才服务中心?/span>

7.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正高职称或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span>

8.建筑业企业引进的人才须持有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之一,或符合相应的专业需求,专业需求目录由市人社局会同建管局每年初发布?/span>

9.民营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人才须符合相关企业的专业需求,专业需求目录由市人社局会同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每年初发布?/span>

第五?/span>  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在人才资金申报期或享受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各项人才补助:

1.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与所在企业失去联?/span>30日以上的?/span>

2.受到党纪、政纪处罚或法律制裁的?/span>

3.工作严重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恶劣影响的?/span>

4.在申报人才资金时提供虚假材料的?/span>

第二?/span>  人才补贴和奖?/span>

第六?/span>  工资外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span>4年补贴,每人每月的具体补贴标准为?/span>

1.一般高校本科生、中级职称、技?/span>400元,“211?ldquo;985高校本科?/span>500元;

2.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span>1000元;

3.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3000元?/span>

第七?/span>  社会保险专项补贴?/span>研究生以上学历或“985”?ldquo;211”高校本科?/span>?span lang="EN-US">4年内享受个人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span>

第八?/span>  选拔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奖励?span lang="EN-US">

1.新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一次性奖?/span>:中?/span>2000元、高?span lang="EN-US">4000元;

2.新评定?ldquo;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高邮市级5000元、扬州市?span lang="EN-US">7000元、省?span lang="EN-US">10000元;

3.新评为“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rdquo;对象的,奖励?span lang="EN-US">5000元,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的,分别奖励10000?span lang="EN-US">20000元;

4.获得国家特殊津贴的?span lang="EN-US">5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span lang="EN-US">

5.获批国?ldquo;千人计划”的,5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span lang="EN-US">

第九?/span>  新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奖励?span lang="EN-US">

1.新获得高级技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高级技?span lang="EN-US">1000元、技?span lang="EN-US">2000元、高级技?span lang="EN-US">4000元;

2.新评为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一次性分别奖?span lang="EN-US">1000?span lang="EN-US">2000?span lang="EN-US">3000元;

3.被新评?ldquo;首席技?rdquo;?ldquo;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奖励5000元?span lang="EN-US">

第十?/span>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补贴?/span>

经市人才服务部门批准,在我市企业见习?/span>高校毕业生,给予3-6个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span lang="EN-US">

经市人才服务部门批准,毕业前来我市企业实习的本市籍及市外?ldquo;985”?ldquo;211”、与我市企业有合作关系高校的学生,给?span lang="EN-US">2个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span lang="EN-US">

企业须向见习、实习人员发放不低于人才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并办理见习、实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span lang="EN-US">

第三?span style="font-stretch: normal; font-size: 7pt; line-height: normal;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企业补贴

第十一?/span>  重大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助。重大项目的认定以市有关文件或决定为准,所引进人才应具?/st1:personname>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引进人才(或团队)应在邮工作满一年,时间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起计算。对获得国家、省、扬州市、本市级成果或立项的,按每人(项目)20万元?/span>10万元?/span>5万元?/span>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span>专项补助。人才团队(3人以上)提高一档给予补助?/span>

第十二条  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资助?/span>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企业且获得人社部门批准立项的,给予每个引智项?span lang="EN-US">1-3万元资助?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企业当年内引进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以上人?span lang="EN-US">10人以上,在聘用期不间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缴?span lang="EN-US">1年以上的,给予企?span lang="EN-US">10-30万元奖励,其中引?span lang="EN-US">10-19人的奖励10万元、引?span lang="EN-US">20-29人的奖励20万元、引?span lang="EN-US">3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新设立省?st1:personname productid="国家? w:st="on">国家?/st1:personname>博士后工作站,并招收博士人才进站研究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企业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根据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对企业按每人每年4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普通高校研究生?ldquo;985”?ldquo;211”高校本科?span lang="EN-US">5000元?ldquo;985”?ldquo;211”高校硕士研究?span lang="EN-US">6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企业当年吸纳实践人数超?span lang="EN-US">10人的,并且在实践人员中录用超?span lang="EN-US">5人的,给予实践基?span lang="EN-US">20000元奖励?span lang="EN-US">

第四?/span>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span>

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span>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所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符合上述情况后方可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相关政策优惠?/span>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每?/span>1112月为申报期?/span>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span>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人才补助资金申报表》, 并提交所申请人才资金项目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span>

2、用人企业审核汇总及企业项目申请。以企业为单位填写汇总表和企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每个申请人用一个档案袋装好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本地人才主管部门(组织科、劳动保障所、人才办,具体由乡镇、园区确定)?/span>

3.所在乡镇、园区审核。各乡镇、园区审核表中的申请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相关科室?/span>

4.复核审批。人社部门根据乡镇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科技、发改、经信、税务、安监等部门对接,并送财政部门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span>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span>

5.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奖励?/span>

6.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人社部门予以发放。分发到个人的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打卡到人,企业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span>

第二十条  申报人才资金须提交的材料?/span>

1.个人:《人才补助资金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当场退回),与申报项目对应的其它证明材料?/span>

2.企业:《人才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企业人才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人才清单、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才清单、纳税人才个人所得税清单,企业纳税证明,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span>

第四?/span>  附则

第二十一?/span>  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企业负连带偿还责任?/span>

第二十二?/span>  市人社局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优惠政策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span>

第二十三?/span>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在市内变更用人企业的,一个月内凭与原企业的解聘合同和新企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手续(限一次)后,可按变更后企业的人才待遇继续享受剩余期的人才优惠政策?/span>

失业2年以上未就业,或毕业2年以上未实现初次就业,或3年内就职企业变动3家以上的,不适用本《细则》?/span>

    第二十四?/span>  本《细则》奖励资助条款与上级奖励资助不重复执行,上级奖励资助额度或时长低于本市的,按本细则执行?/span>

第二十五?/span>  本《细则》自2013?/span>1?/span>1日起执行,以前的文件与本《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span>2013?/span>1?/span>1日前已经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人才,按原资助期继续享受,剩余期按本《细则》的标准执行?/span>

第二十六?/span>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span>

 

 

抄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span lang="EN-US">         2013?2??/span>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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