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常见的8大问题,HR和员工都该了解!

公司试用期常见的8大问题,HR和员工都该了解!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一旦发生工伤、突发疾病、怀孕等情形,未缴社保不仅损害员工利益,企业也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罚款。

04 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

有些用人单位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只要一句“试用期不合适”,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实际上,试用期辞退员工同样需要依法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前告知。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前告知。

若无法举证员工“不能胜任”,企业随意辞退员工将面临赔偿,赔偿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05 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有些企业将试用期变成压低员工待遇的手段。例如:月薪标明8000元,但试用期仅发4000元,转正后才发全额。

法律规定: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低于标准或无正当理由压低薪资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06 随意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或随意延长,总时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但有些企业以“岗位变化”“绩效考核未达标”等为由,要求员工“重新试用”,是严重违法。

举例说明: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称其需“进一步观察”,要求再试用2个月,属于违法延长试用期。

07 续签合同时再次设定试用期

有些企业在员工试用期满后,签订续约合同时再次设定新的试用期,借此拉长考察期、降低成本,这是典型的重复设定试用期。

法律明确禁止: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不应再设试用期。

08 试用期辞职员工被要求赔偿培训费用

很多公司为新员工安排入职培训,但若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就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甚至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这一做法是否合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原则:

只有当培训内容为专业技能培训,且签订了明确的培训协议,员工提前离职才需支付违约金。否则,仅仅是入职流程、企业文化类培训,不应要求赔偿。

🧩结语:试用期≠试错期,HR和员工都要守法合规

企业试用期的管理是一项既涉及法律合规,又涉及人才体验的系统工程。

上述8个问题,是当前职场中最常见、最容易“踩坑”的试用期违法行为。无论是HR,还是求职者,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心中有“红线”,避免因无知而违法或吃亏。

对于HR来说,建立合规、透明、人性化的试用期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让试用期成为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的过程;

对于员工而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试用期中保持主动、理性判断。

试用期不是灰色地带,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守法合规,是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开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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